炒比特幣 虧損90萬 這錢能要回來么?
2020-05-13 08:08:18
5月11日,西固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投資炒比特幣引發的民事糾紛案。
2019年底,原告謝某向西固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被告姜某償還90萬元借款。本案中,原告謝某除了一摞轉賬憑證之外,再無任何證據。辦案法官經查證后發現,本案并非謝某訴狀中所說的那么簡單,背后還隱藏著另一層法律關系:比特幣投資。
謝某因看中比特幣的投資價值,便在好友姜某的鼓動下投資炒比特幣。自2018年3月起,謝某頻繁向姜某提供資金,由姜某幫助其炒比特幣。截至2019年6月撤資之日,謝某已虧損90萬元。謝某認為自己受了姜某的欺騙,遂要求姜某返還90萬元,遭拒后,謝某以這90萬元為“出借款項”為由向西固法院提起訴訟。
庭審中,原告謝某堅持主張自己無心炒比特幣,這90萬元是自己借給被告炒比特幣的“借款”,被告應該予以歸還。被告姜某否認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,并認為比特幣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客體。
根據有關規定,比特幣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,其性質只是一種“特定的虛擬商品”。而虛擬商品是否受到法律保護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》顯示,我國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。綜上,比特幣具有虛擬商品的屬性,且具有一定的價值,所以比特幣應當認定為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客體種類,被告認為“比特幣不受法律保護”的理由不能成立。
審理過程中,雖然原告一再主張這90萬元是“借款”而非“投資”,但卻拿不出直接證明借貸關系的證據。從被告姜某提供的轉賬記錄來看,雙方此前的確存在投資炒比特幣的事實,且原告早期還從中獲取過一定的收益。據此,辦案法官認定這90萬元并非原告所主張的“借款”,而是原告為炒作比特幣支付的“投資款”。既然是投資就意味著有一定的風險,投資虧損的風險應由出資方自行承擔,所以,辦案法官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。(蘭州新聞)
本文轉載自:比特幣資訊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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